化妝品的定位近年來有了很大的轉變,不再只是傳統的「希望之泉」,販售希望,而開始走向功能性、治療性。這種轉變,雖然與一般政府立法或皮膚科醫師認為化妝品不該改變皮膚構造、功能,不能為人體所吸收,且只能預防,而不能治療疾病,有很大的出入,但卻是不得不承認的事實。
平心而論,任何搽在皮膚表面的物質,不管吸不吸收,都可能改變皮膚的功能,藥品與化妝品之區隔,其實並不容易,而就歷史上來看,保養性化妝品其實一直都是與外用藥品相提並論的,一直到文藝復興時期,才逐漸分家。而今日再度的結合,也並不意外,而這類產品,就稱為藥妝品。
藥妝品一詞,直接翻譯自英文Cosmeceutical,結合化妝品及藥品二字而得,意思是具有藥性的化妝品,此字雖於1963年即出現,但真正廣為使用是到1993年後,因果酸類產品之風行,才由美國Kigman教授再次倡用,但至今仍未被官方正式採用。不過在我國,仿效日本的「醫藥品外部」分類,倒是早有「含藥化妝品」之存在。
至於一般所含藥妝品,其實不限於法規上的含藥化妝品,也包括了一些具特殊加成分或特殊訴求的產品。與傳統含藥化妝品不同的是除了傳統通路外,常以藥局、診所或醫院為銷售據點。而這些專業形象所提供的保障,也提供了吸引消費者的因素。
藥妝品在專業人員使用上,其實有時接近藥品的,而目前法規上對這些功能性產品管制,除了少數以成分濃度外,主要是管制其功能訴求。
但由於這類產品並不在媒體上大量曝光,其銷售也不靠一般媒體,因此較不易引起有關單位的重視,以廠商而言,省去了大筆的廣告費用,而以專業的醫師來看,也增加了治療上的選擇性,又不須擔心被健保核扣費用,似乎是互蒙其利。
而以消費者而言,信任醫師、藥師,自然是比信任廣告效果來得實在些,也或許是因為有這樣的優勢,所以雖然在一般化妝品專櫃銷售功能性化妝品,有逐漸式微的現象,反而是彩妝類產品再度受重視,但在藥局、診所,這類產品卻逐漸風行。
然而這類產品也並非全然安全的,與藥品不同,多數這類產品並無客觀的臨床報告,而即使負責把關的醫師或藥師,有時也難以掌其商品特性。再以公平性而言,廠商未投注相同的研究成分,即宣稱與藥品相當之效果,也有所不當。因此就消費者而言,使用這類產品時,也應多詢問相關的資料,才能用得安全、用得有效。
資料來源: 蔡呈芳 醫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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